問題一:
餐飲發票是企業財務人員日常工作最常見的發票之一,也是稅務稽查的重點。那么怎樣入賬更合理呢?小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餐飲發票入賬不能任性。具體如何處理,一起來看看吧~!
問題一:
餐補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內部未設置食堂,給予員工的就餐補助不屬于上述誤餐補助的范疇,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
餐飲發票可以計入“業務招待費”嗎?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也叫交際應酬費,主要包括餐飲、香煙、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還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
因此,企業對外經營招待取得的餐飲發票應可以計入“業務招待費”。
問題三:
餐飲發票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第三條規定,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 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除以上列示的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外,在企業日常實務中,逢年過節員工聚餐,參與餐飲活動的人員全部是企業員工,還有員工野外作業或者加班等,由于吃飯不方便,企業向員工提供工作餐,都應計入福利費。這里說的是為員工,不是為外人。為外人的支出計入招待費。
問題四:
餐飲發票可以計入“差旅費”嗎?
有的企業職工出差,有現金補貼,有的企業是按職工出差期間發生的餐飲發票報銷。對于職工出差期間的餐飲發票應該合理進行劃分:如果職工出差期間,帶著企業任務去宴請了客戶等發生餐飲發票,還是應計入“業務招待費”;如果是職工個人出差期間在補貼標準以內的消費,則應計入“差旅費”。
問題五:
餐飲發票可以計入“會議費”嗎?
餐費和會務費是必須分別開具,還是可以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企業經常召開各種會議,邀請一些客戶、供應商、企業員工等參加。作為會議費,必然包括為會議召開而發生的交通、住宿、餐飲等,因此會議費中會有餐飲發票,稅前扣除沒問題,但是,一般會要求提供與會議相關的會議通知、會議簽到冊等可以證明會議費真實性的資料。如會議通知(包含內容:會議時間、會議安排、會議內容、會議標準等)、會議紀要等資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納稅人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對于餐飲服務,文件明確規定不得抵扣進項。雖然目前除不能向自然人開具專票外,對于餐飲服務暫無開具專票的限制,但由于不能抵扣,建議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若存在可以抵扣的會務費與餐飲服務開在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情況,屆時申報抵扣時,需將餐飲服務發票進項及時轉出。
問題六:
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食品如何征收增值稅?
根據《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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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