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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資訊

                解答營改增及企業所得稅的10個熱點問題

                2017-12-23 點擊數:1281

                問題一

                農產品收購發票能否跨??;在省內跨市、縣開具?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因此,農產品收購發票不可以跨區域使用。


                問題二

                企業取得企業商業承兌匯票,到開戶銀行票據貼現,銀行貼現利息高于同期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利息,能不能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問題三

                保險公司租入辦公室用于有免稅的有應稅的,取得物業費、裝修費專票是否可以全額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第二十九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第三十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因此,保險公司租入辦公室取得的物業費、裝修費專用發票屬于購進的服務,不可以全額抵扣,應規定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問題四

                自然人個人成立的合伙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公司合伙成立合伙企業,各個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五

                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郵寄時丟失,未認證抵扣,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因此,您可根據丟失發票的聯次,依據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問題六

                某勞務派遣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扣除工資后的余額征稅,是否按照收入減去工資后乘以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該公司如果選擇差額納稅,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題七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存在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兩種征稅方式,購進的同時用于這兩種計稅方法的設備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既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所購進的設備可以抵扣。

                問題八

                通過涉稅查詢系統提示:該納稅人狀態為:注銷狀態,那么該商家的手撕通用發票是否不能作為報銷發票?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規定,第三十一條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第三條規定,切實規范“三證合一”有關工作流程……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附后)。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將企業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清稅完畢后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因此,納稅人在“注銷”時,應當向稅務機關繳銷發票,進行申報清稅。納稅人在“注銷”以后不能正常開具發票。如果您查詢發票,發票是在納稅人“注銷”日期前并且正常經營狀態下開具的,該發票可以正常使用。入賬報銷問題請參考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問題九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十、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因此,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問題十

                哪些納稅人可以適用一個季度的納稅期限?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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