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票的政策,今年出的特別多,上個月稅局關于發票備注欄又出新規,11月起新增備注欄項,通告如下:
關于發票的政策,今年出的特別多,上個月稅局關于發票備注欄又出新規,11月起新增備注欄項,通告如下:
關于發票的政策,今年出的特別多,上個月稅局關于發票備注欄又出新規,11月起新增備注欄項,通告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
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出口貨物離岸價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其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次須按照換算成人民幣金額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填寫。
提醒:新增了“代辦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類型。要求生產企業向綜服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在發票開具方面要求生產企業“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一方面避免了生產企業向綜服企業開具發票的“銷售”形式掩蓋了代理服務的實質,另一方面通過對這類特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稅管理。
一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三銷售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四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
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六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
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備注欄,企業取得未按規定進行備注的發票屬于不合規票據,屬于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自“營改增”以后,發票“備注欄”的填寫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今天小編就和大伙兒聊一聊發票備注欄的那些事兒~
一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三點第四條規定“單用途卡,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條第四點規定“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二差額開票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點第二條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三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規定:“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四土地增值稅發票扣除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五貨物運輸服務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六建筑服務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三點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七出租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五點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八銷售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四點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